| 事项名称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 政策依据 |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 文号 | 财税〔2005〕181号 | 签发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签发日期 | 2005-12-23 | 文件有效期 | 待明确 |
| 事项政策条款 |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 政策兑现期限 | 长期有效 |
| 实施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印江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6-6225278、0856-6227068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
| 服务咨询电话 | 在印江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台或在政务大厅税务综合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拨打税务综合服务窗口电话:0856-3918137或通过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 兑现形式 |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
| 兑现条件 |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 兑现渠道
(方式) |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